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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尹克芳申请执行赖先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克芳,谢波,谢恒,赖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尹克芳。申请执行人谢波。申请执���人谢恒。被执行人赖先瑶。尹克芳等三人申请执行赖先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德旌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尹克芳、谢波、谢恒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4477.3元,权利人至2014年12月23日未受偿金额214477.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德旌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