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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黎贞明与王祥林、胡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贞明,王祥林,胡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926号原告黎贞明,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祥林,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贞明与被告王祥林、胡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贞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贞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采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