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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孙华伟与林立鹏、赵京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伟,林立鹏,赵京林,赵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孙华伟,居民。被告林立鹏,居民。被告赵京林,居民。被告赵京江,居民。原告孙华伟与被告林立鹏、赵京林、赵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立鹏、赵京林、赵京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华伟诉称,被告林立鹏向我父亲孙昌领借款80000元,我父亲在2014年11月份因病去世后,由我继承了遗产。后虽经我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借款,但是三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所以,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立鹏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京林、赵京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林立鹏、赵京林、赵京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华伟与出借人孙昌领系父子关系,孙昌领因病于2014年11月12日去世。孙昌领生前于2013年5月20日借给被告林立鹏80000元,并由被告赵京林、赵京江作担保,同时,被告林立鹏向孙昌领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赵京林、赵京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孙昌领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拖欠不还,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同时查明,孙昌领亲属有:父亲孙文兴、母亲冯连美、妻子杨友荣,长女孙化梅、长子孙华伟。在庭审中,孙文兴、冯连美、杨友荣、孙化梅均放弃了对孙昌领的遗产继承权。孙昌领的遗产由原告孙华伟全部继承。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调查、借条、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质证予以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父亲孙昌领去世后,所遗留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相应的孙昌领生前的债权、债务均有原告享有和承受。鉴于原告亲属孙文兴、冯连美、杨友荣、孙化梅均放弃了继承权,系四继承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对承继的该债权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被告林立鹏向原告之父孙昌领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赵京林、赵京江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担保法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赵京林、赵京江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立鹏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拖欠原告孙华伟的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赵京林、赵京江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爱涛审 判 员  孙维运人民陪审员  牛莉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瑜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