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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天霞申请执行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霞,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天霞,女,居民,贵州省独山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城关镇(现百泉镇)黄浦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福静,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天霞与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2014)独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霞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独山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张天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林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记员艾琪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