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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素珍与孔刘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素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秦方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素珍要求宣告孔刘芳死亡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素珍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素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