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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富荣、陈洁玉与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04号申请执行人陈富荣。申请执行人陈洁玉。被执行人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292号民事调解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6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