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唐宜富与汪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宜富,汪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唐宜富,农民。委托代理人:汪谋奇,本市龙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建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宜富诉被告汪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宜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宜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为102元,由原告唐宜富负担。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