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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通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三保与胡显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通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丁三保。被执行人胡显明。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通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胡显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丁三保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从2005年10月14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胡显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显明已于2014年10月份退休,其每月的退休工资收入从退休前的2022元提升到3034元,故本院于2010年2月2日裁定每月扣留其工资1300元用于偿还债务应于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被执行人胡显明的退休工资从每月扣留1300元提升到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