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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住仪陇县仪陇县。本院(2012)仪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某某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80000元及利息,现已履行21600元,剩余债权58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在房管部门无产权登记,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周义审判员  郭长春审判员  杨继刚书记员  X 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