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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华荣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张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华荣,教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回申清。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黄琼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