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西孟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西孟,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韩西孟。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孟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孟村县盛德经典水榭花都12幢2单元401室商品房一套,现因申请人韩西孟办理房贷需要,申请对该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孟村县盛德经典水榭花都12幢2单元401室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张兴明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