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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光锋与林清国、吴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锋,林清国,吴金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304号原告陈光锋。委托代理人王学美、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国。被告吴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锋与被告林清国、吴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坚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