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朱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朱集村朱楼村。被告刘某,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电厂街*号附**号楼*单元*号。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3年2月,原告为被告垫付税款1000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于同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6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某的住址,无此街,家属院无此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向有关部门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俊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