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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2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呙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购买了冰毒一包,后刘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江油市中坝镇滨XX城A区X栋X单元X号内容留罗某、杨某二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后三人到滨XX城的雅思网吧上网。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容留罗某、杨某、王某某(未成年)三人采用相同方式吸食冰毒。后四人再次到雅思网吧上网,因形迹可疑,于8时许被公安机关盘问,刘某某供述了上述事实。后民警在刘某某住处查获冰壶、锡箔纸、塑料口袋等吸毒工具。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一起购买冰毒一包。后刘某某在其住处(江油市中坝镇滨XX城A区X栋X单元X号)容留罗某、杨某一起烫吸冰毒。后三人到雅思网吧上网。2014年6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又在其上述住处容留罗某、杨某、王某某(未成年人)一起烫吸冰毒。后四人再次到雅思网吧上网。8时许,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因四人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并口头传唤其到城郊派出所接受询问。刘某某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在刘某某住处查获冰壶、锡箔纸、塑料口袋等吸毒工具,并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归案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罗某、杨某、王某某辨认吸毒现场,证人陈某辨认出其房屋租赁人及入住其房屋的刘某某、王某某,证人李某某辨认出刘某某;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吸毒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某、杨某、王某某、罗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及因该次吸毒所受到的行政处罚;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对吸毒现场进行搜查及扣押吸毒工具等情况;5、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吸毒场地租赁情况;6��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吸毒工具移送情况;7、证人罗某、杨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在其住处容留他人与其一起吸毒的经过;8、证人陈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入住情况;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明刘某某前科、基本情况、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王某某的基本情况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因本案行政拘留5日、先行羁押8日合计13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冰壶、锡箔纸、塑料口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