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付勤与王友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付勤,王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36号申请人刘付勤被申请人王友利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友利在国网山东禹城市供电公司的债权1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金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