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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非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祥发,方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祥发,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方太凤,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周祥发妻子。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祥发、方太凤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金征决(2014)13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周祥发、方太凤于1995年11月结婚,1997年6月生育一男孩,2014年2月生育一女孩。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周祥发、方太凤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71460元的决定,该决定书由吴家店镇计生办于2014年8月13日送达周祥发。在法定期限内,两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2014年9月25日,吴家店镇计生办向周祥发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4)13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4)13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