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杨××,女。被执行人周××,男。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德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黄 晟执行员 高建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毕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