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远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黄远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428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居民。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代辉、聂铭。被告人黄远超,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国,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远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的诉讼代理人沈代辉、聂铭,被告人黄远超及其辩护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黄远超驾驶车辆从恩施市六角亭人民路原物资局院内出来,遇到廖某的父亲廖康松收取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廖某的父亲抱住黄远超驾驶车辆的反光镜,不让其通过,而黄远超强行开车行驶,致廖某的父亲倒地受伤。此后,廖某为其父的医疗费与黄远超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2014年6月24日9时许,黄远超携刀到廖某父亲的病房再次进行协商,仍未达成协议。黄远超遂持刀将廖某的胸部及右腿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远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诉称,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5184.95元(医疗费13274.93元、护理费1843.44元、误工损失费10066.5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恩施州民族医院诊断证明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清单,证明廖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及用了医疗费13274.93元。2、唐朝会所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书、纳税手册、证明,证明廖某有固定收入,每月人民币6000元。3、户口薄一份,证明廖照敏系城镇居民。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远超及其辩护人对廖某的月收入人民币6000元的证据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廖某受伤后于2014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9日在恩施州民族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13274.93元、误工损失费1068.75元(15天×71.2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15天×50元)、护理费1068.75元(15天×71.25元/天),共计16162.43元。上述事实,有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原告人廖某未提供护理费发生的依据,根据其住院15天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护理费1068.75元。原告人廖某请求赔偿的误工损失费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误工天数,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远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黄远超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远超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远超对被害人廖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62.43元予以赔偿。被害人廖某请求赔偿的误工损失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误工天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二、由被告人黄远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162.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人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向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