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万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侯万祥,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东团堡乡侯家沟村136号。本院在执行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万祥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312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