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赵玉娥与姜琳、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娥,姜琳,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赵玉娥,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告姜琳,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法定代表人,现住大武口区。被告齐云,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赵玉娥诉被告姜琳、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玉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琳、齐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娥撤回对被告姜琳、齐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赵玉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