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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赵玉娥与姜琳、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娥,姜琳,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赵玉娥,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告姜琳,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法定代表人,现住大武口区。被告齐云,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赵玉娥诉被告姜琳、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玉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琳、齐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娥撤回对被告姜琳、齐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赵玉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