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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薛仁来与张阿三、徐丽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仁来,张阿三,徐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303号申请执行人薛仁来。被执行人张阿三。被执行人徐丽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由于分期付款期限过长,对被执行人张阿三欠申请执行人薛仁来的执行款2万及利息元本院暂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民执字第3303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