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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傅卫荣与邓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卫荣,邓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傅卫荣,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邓志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卫荣与被执行人邓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志强的除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提取)外,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6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傅卫荣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邓志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