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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钱存明与付桂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存明,付桂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钱存明。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桂茂,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存明与被告付桂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存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广才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