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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海顺物流有限公司诉山东皓威斯塑胶有限公司、河北雷奥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皓威斯塑胶有限公司,河北雷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0-1号原告:天津海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武,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皓威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天津海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皓威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雷奥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皓威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雷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津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山东皓威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雷奥贸易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