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杭州兴新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兴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催字第39号申请人:杭州兴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洲路。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杭州兴新印染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17887,票面金额76000元,申请人杭州雅士居艺布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兴新印染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5717887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兴新印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