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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万秀静与朱文生、高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静,朱文生,高淑霞,天津市蓟县印象农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026号原告万秀静。被告朱文生。被告高淑霞。被告天津市蓟县印象农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穿芳峪镇毛家峪村村南西沟。法定代表人朱文生,总经理。被告李锁。本院受理原告万秀静与被告朱文生、高淑霞、天津市蓟县印象农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淑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静撤回对被告高淑霞的起诉。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