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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付学健与杨如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健,杨如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付学健,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如松,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学健与被告杨如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学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学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学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付学健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