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永琪与庄溪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琪,庄溪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吴永琪,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庄溪付,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琪与被告庄溪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琪与被告庄溪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就讼争标的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永琪负担。审判员 郭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