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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永琪与庄溪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琪,庄溪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吴永琪,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庄溪付,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琪与被告庄溪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琪与被告庄溪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就讼争标的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永琪负担。审判员  郭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