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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455,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山市××××音像电器商行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2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从广州市等地购入未经授权非法出版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光盘,后摆放于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中山市某某音像电器商行内销售。2014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到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音像制品光盘1586张。经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1586张光盘均为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办案说明、鉴定意见、营业执照副本、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非法出版影碟1586张,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宁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琦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