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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