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