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冯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冯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3号原告陈红卫。被告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冯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卫与被告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冯剑锋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