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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冯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冯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3号原告陈红卫。被告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冯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卫与被告浙江浦江博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冯剑锋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