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