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执字第0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全峰免烧保温砌块制造有限公司,周全峰,沈芳景,沈卫根,胡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26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四路西段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5389-0。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金龙村。法定代表人:沈卫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全峰免烧保温砌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长龙山村。法定代表人:周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全峰,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沈芳景,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沈卫根,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胡大芳,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周全峰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