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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毅军,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胡毅军。委托代理人曾欢,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康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毅军诉被告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毅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毅军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毅军撤回对被告康君的起诉。因本案原告胡毅军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存在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