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占功与王现东、张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功,王现东,张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杨占功,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现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旭涛,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功诉被告王现东、张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占功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