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韩清旺、韩耀升与高建国、问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清旺,韩耀升,高建国,问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8—1号申请人韩清旺,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暖全会村东岳山组人,朱本村,身份证号码:14232619580921****。申请人韩耀升,有名韩凯瑞,男,2009年4月25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暖全会村东岳山组人,系韩清旺的孙子。被执行人高建国,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城关村212号居住,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80511****。被执行人问奴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临县城内新建街32号居住,身份证号码:142326197311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国、问奴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高建国、问奴勇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