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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烨翔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烨翔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烨翔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文。原告绍兴县烨翔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袍商外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烨翔针纺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11938.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绍兴县烨翔针纺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负担37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清。因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名下座落绍兴袍江马海海塘路房屋及土地由另案查封,并已在处置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要求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鲁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