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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漳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和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院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4847-9。法定代表人林勇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646396-0。法定代表人林华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漳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21644.5元及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债务人民币21644.5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