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某甲,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我与张某甲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我与张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14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在我已心灰意冷,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抚育费由其自己承担。张某甲辩称:我同意与王某离婚,也同意张某乙由我抚养,但是王某必须每个月支付400元抚育费。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甲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张某乙,现跟随张某甲生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在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王某要求离婚,张某甲表示同意离婚。王某当庭诉称其有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甲家里,但张某甲不予认可,且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财产。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某与张某甲婚后没能珍惜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于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王某要求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并且由张某甲自己承担抚养费用,张某甲同意抚养张某乙,但不同意自己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的抚养义务,王某作为张某乙的母亲应当承担支付抚育费的义务,抚育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本地生活水平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张明明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王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张明明的抚育费220元,每年的抚育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付至张明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