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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马明与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何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何文政,沈小艳,何文学,何伟,徐贺生,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肖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马明,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何文政。被告何文政,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沈小艳,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何文学,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何伟,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徐贺生,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被告肖红军,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与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何文政、沈小艳、何文学、何伟、徐贺生、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肖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何文政、沈小艳、何文学、何伟、徐贺生、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肖红军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刘维惠名下的坐落于廊坊市泰莱大厦第1幢1单元20层2006号房产、刘维惠名下的坐落于廊坊市泰莱大厦第1幢1单元20层2007号房产、刘维惠名下的坐落于廊坊市泰莱大厦第1幢1单元20层2008号房产、刘维惠名下的坐落于廊坊市泰莱大厦第1幢1单元20层2003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廊坊永顺木业有限公司、何文政、沈小艳、何文学、何伟、徐贺生、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肖红军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树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