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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陈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史云江与蒋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江,蒋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陈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史云江。委托代理人郭爱雪。委托代理人刘珍霞。被告蒋万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谈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云江与被告蒋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云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云江负担。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