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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安鹏与被执行人任开良、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安鹏,任开良,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戴安鹏,男被执行人:任开良,男被执行人: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益建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安鹏与被执行人任开良、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任开良、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安鹏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开良、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任开良、安徽天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