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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语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6号原告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语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语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45元由原告上海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