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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与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尉保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庆红,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素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1元,减半收取3756元,由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