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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维田与李宗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田,李宗立,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李维田。委托代理人庞雪峰,律师。被告李宗立。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田与被告李宗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森审判员 孙辉妮审判员 赵桂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