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维田与李宗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田,李宗立,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李维田。委托代理人庞雪峰,律师。被告李宗立。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田与被告李宗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森审判员 孙辉妮审判员 赵桂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