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吴某某、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某,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200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益阳人。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益阳人。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湖南链条厂留守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