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志惠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惠,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刘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伟的位于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新政府所在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D06-10S-13-00**)进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查干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