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邵爱云与林善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云,林善坤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36号原告:邵爱云。委托代理人:柴昊。被告:林善坤,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云与被告林善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爱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