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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邵爱云与林善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云,林善坤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36号原告:邵爱云。委托代理人:柴昊。被告:林善坤,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云与被告林善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爱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