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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马忠新与卞有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新,卞有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马忠新,男,满族。被告:卞有余,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本院在原告马忠新与被告卞有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马忠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忠新承担。审判员  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