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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民一终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战桂梅、田晓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一终字第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战桂梅,女。委托代理人李冲,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军,男。委托代理人孙桂帅,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战桂梅、田晓军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战桂梅、田晓军均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战桂梅、田晓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战桂梅、田晓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战桂梅、田晓军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馥原 来自